Share on LinkedInShare on LinkedIn

ARTICLE · 02 APRIL 2019

创业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及主要政策优惠梳理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

ChinaCorporate/Commercial Law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根据《资管新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暂未被列为《资管新规》监管范畴,监管部门将"另行制定"相关规定予以专门规定。截至目前,相关监管部门暂未新出台专门规制创业投资基金的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文试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格局演变、界定标准进行分析,并梳理其主要备案要求及优惠政策等。

一、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格局演变

2005年9月7日,国家发改委、证监会等十部委联合颁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管理办法》"),在部门规章层面确立"创业投资"表述,并对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创业企业的界定、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备案等相关事项作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发改委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职能。彼时,在"创业投资基金"尚无其他法规规范的前提下,创业投资基金当属《创投企业管理办法》专门监管的范畴。

《创投企业管理办法》颁布后,国家发改委陆续印发《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关于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9号)、《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发改财金〔2009〕1827号)等多项针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规范性文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募资行为、备案管理及税收优惠的实施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013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召开私募基金监管工作新闻发布会,解释和说明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22号)(以下简称"《基金职责分工通知》"),其中证监会负责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发改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

We operate a free-to-view policy, asking only that you register in order to read all of our content. Please login or register to view the rest of this article.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See more popular content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