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随之发布。结合之前科创板配套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德恒科创板法律工作组第一时间就《注册管理办法》正式稿主要条款做如下对比解读:
一、明确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的职能内涵,明晰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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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编号 |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 第23条 |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及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后,依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提出反馈意见。
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新增]发行注册主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