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然灾害在南非比较罕见,而且生活在和平时期,因此许多人在议定协议时并未在不可抗力条款上多费时间。此外,许多协议甚至未载明此类条款,而是适用既定的普通法原则,可令当事人最终未能享获应有的保障。本文有助于对南非商法中有关不可抗力或所谓“天灾”的复杂领域提供一些深刻见解和实用建议。
关于不可抗力和缔约后履行不能的法律
南非法律的基本规则是,缔约方应信守其承诺。然而,我们的法律对此规则定了例外情形,如果发生公认的“缔约后履行不能”的情况,法律允许免除该责任方的履约责任。要引用“缔约后履行不能”
终止或暂停合同,当事人先必须满足两项要求:
要求一:客观上必须无法履约
这意味着任何人均无法按约定履行责任。因此,如果只是因汇率大幅度贬值导致无利可图,或者履行起来更为繁重费力,按照南非法律均不足以构成客观上履行不能。履行是否客观上变得不可能,需参照社会标准来确定,既包括实际履行不能的情况,也包括虽然实际上可履行但是按合理预期不会实际履行的情况。在实际应用上,缔约一方可能会辩称,在当前的情况下,要求履约会令其极度困扰,从而不具备合理性。法院不会轻易接受此观点。不过,倘若履约的行为将违返当前的法例,即使实际上仍可履约,法院也会认为属于客观上履行不能;及
要求二:理性之人也无法避免履行不能的情况
在此方面,通常认为履行不能必须是由不可抗力或“天灾”所致,该要求意味着,履行不能绝不能是由于一方的过错而导致,而必须是因为客观上超出该方控制的事件所造成。即便某事件的发生是可预见的,但仅可预见性并不代表不会出现缔约后履行不能的情形,理性之人仍然无法避免该事件。可以肯定地说,像今年的新冠病毒这样的流行病的影响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而且也非任何人的过错,因此毫无疑问属于不可抗力的定义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