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积极适应航运贸易的最新发展趋势,在第四章中新增了第四节“电子运输记录”。本节新增内容对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定义,功能等同原则和不歧视原则,以及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转换规则等做出了规定,对于回应航运数字化转型对法律确定性和指引性的需求具有重要价值。未来,配套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有关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转让和排他性控制、记录形式的转换方式、可靠方法或者交易系统的认定标准等具体规则。
一、航运数字化发展的背景及电子运输记录的立法需求
在数字化浪潮下,作为国际贸易最主要载体的航运业,当下正持续推进数字化转型,以提升物流效率、优化成本、促进资源整合与服务创新。在航运数字化发展进程中,运输单证的数字化是业界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运输单证是航运贸易重要的沟通媒介,单证记载的信息是运输当事方关于货物状况和信息的关键载体。尤其是提单,更是货物权利人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凭证,被称为“打开货物仓库的钥匙”。基于运输单证的此种重要功能,运输单证的数字化成为航运数字化的关键环节,其不仅是整个航运贸易数字化转型的关键节点,而且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传统纸质单证流转速度慢、存在丢失风险等业务痛点。在此背景下,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运输单证的数字化发展,尤其是电子提单的概念和实践就受到关注,基于不同模式的运输单证数字化方案相继出现。特别是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其“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记账方式,为数字单证的转让提供了更能被业界接受的技术方案,为运输单证数字化注入了新的动力。实践中,诸多航运公司和航运组织在积极推动运输单证的数字化,如中远海运联合全球头部港航企业发起全球航运商业网络GSBN,已吸引航运物流、贸易、金融、政府等领域40多家合作伙伴上链,截至2025年9月,GSBN区块链电子提单已签发68万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