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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14 MAY 2021

案谈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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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那就是税收和死亡"恰逢几日前处理了两个税前金额总数相差无几,但是税后金额却颇有差距的劳动争议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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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那就是税收和死亡"恰逢几日前处理了两个税前金额总数相差无几,但是税后金额却颇有差距的劳动争议调解案件,略有所思。便在此和大家简单分享些心得和体会。

一 案例简介

张某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其绩效奖金事宜与公司发生了争议,并主动与向公司提出辞职离开了公司。随后,张某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主张公司需向其支付2020年4个季度的绩效奖金人民币200余万元,在劳动仲裁审理中,经公司测算及双方的协商,最终以公司向其支付150万元达成调解。如果张某2020年度全部工资薪资所得仅为这150万,依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张某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约为46.6(万元)。

当然,张某当年度的工资薪金实际收入不可能仅有上述的150万元,实际上,仅仅针对上述补发的150万元的绩效奖金,张某就向税务机关交纳了60多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李某为另一家公司的高级销售经理,因公司业务调整,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单方解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年终奖、工资等总计220万元。经过与公司的协商,最终双方以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5万元,年终奖40万,工资45万元,总计150万元达成调解,依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李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约为23.8(万元)。

上述两个案件发生的间隔不足一个月,笔者也恰巧分别代理前述2个案件公司和员工。针对上述的2个调解方案可以做一个直观的对比。张某和李某均以150万元左右的金额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张某的150万元性质为工资薪金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并入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李某的150万元包含工资薪金、年终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充分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后,李某比张某少缴纳近4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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