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一户一宅、无偿分配、永久使用、限制流转"的土地制度与农村、农户的基本需求不再匹配。如何平衡人地矛盾,提高土地利用率,配给农村与城市间的资源,促使农村与城市之间人员、资本、技术、资源的健康流动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美丽乡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乡村振兴等概念相继被提出,上述概念的政策导向性强,实践中操作规程的地域属性和不确定性特征明显,部分政策的法律正当性也尚待论证。因此,探索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社会主体如何更好的参与进美丽乡村项目建设中并实现营利,讨论如何保护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项目中的利益及土地权能,也是法律人应当首要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将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为切入点,讨论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试点地区通过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激活闲置宅基地的制度模式与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
一、美丽乡村建设的理念与实践
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与农村、农户的基本需求不再匹配。一方面,无偿分配宅基地使用权导致农户占地,另一方面,随着进城务工人数逐年增加,大规模闲置宅基地、"空心村"出现,更有甚者,有关宅基地买卖的抽屉合同频现,乱象丛生。因此,如何平衡人地矛盾,提高土地利用率,配给农村与城市间的资源,促使农村与城市之间人员、资本、技术、资源的健康流动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问题,美丽乡村建设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①。
"美丽乡村"概念孕育于"美丽中国"概念,系由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根据2015年4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美丽乡村建设指南》,美丽乡村是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规划科学、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宜居、宜业的可持续发展乡村(包括建制村和自然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