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的纠纷中,开发商常用的抗辩理由是政府行为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免责。综合分析已有案例,司法实践中此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主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交房免责范围的约定以及开发商能否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是政府行为导致逾期交房。
各开发商一般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协议的交付条款约定:"因政府行为导致的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对政府行为的定义包括"政府改变规划、政府政策变化、政府拆迁行为、政府指令暂停施工、政府负责的配套市政工程未到位、政府进行与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相关联的市政干线工程建设及非开发商所能控制的其他政府行为等"。
一、政府行为可以成为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
(一)如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政府行为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免责,开发商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是政府行为导致的逾期交房,开发商可以完全免责。
李某某与开封市龙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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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购买的龙成公司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因政府部门相应城市配套不到位导致逾期交房的;因社会异常事件或非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如期交房的,买受人同意交房期据实予以延期。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与龙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对于龙成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5月9日发布的《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本案涉及到交房逾期是因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未及时到位所致,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因政府部门相应城市配套不到位导致逾期交房。一审法院遂判决龙成公司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