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二于2018年10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二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的鉴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方面,特别增加实际施工人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条款。笔者试从代位权诉讼主体、管辖、条件等实务方面作一些简要探讨,以期和读者沟通、交流、分享。
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解释二,全文共计26条,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的鉴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司法解释二在特定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证,解释二规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法院不予支持;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规定实际施工人在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司法解释二在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方面,特别增加了代位权诉讼,以期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其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一、现行《合同法》对代位权诉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