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文篇幅较长,为便于读者阅读,现分为上下两篇刊登。其中,上篇内容包括
"研究背景概述"
与
"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基本概况
——
以广东省为例"(含全省民事抗诉再审办案数据概览、省高院再审审查裁定情况、再审审理裁定情况、再审审理判决情况);下篇内容为
"典型抗诉再审裁判规则"
与
"作者总结",将聚焦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多类典型案件,梳理抗诉再审裁判规律,为相关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本篇为下篇,上篇详见此处。

典型抗诉再审裁判规则
对于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改判的案件,尤其那些经过了当事人申请再审而未予改判、却因检察院抗诉而得以改判的案件,表明法检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就某一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统一法律的正确适用、维护公平公正是检察院履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目的,优秀的典型案例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处理某类争议具有较大的价值引领作用。正如最高院胡云腾大法官所描述的那样"如果说法治社会是一维长空,那么案例则像散落的星辰,对案例的研究就是找出那些发亮的星星;如果是法治社会是一条大路,那么案例就是公民和法人长途跋涉的脚印,对案例的研究就是追寻指引前行的启迪",为了进一步传播这些优秀的抗诉案例,我们结合案由选择了一些典型抗诉再审裁判规则,与读者共享:
(一)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时检察院有权调查核实资金流水
在广州中院再审的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中,抗诉机关称基于当事人一方提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所以检察机关对于当事人与王某、罗某、王某娇等人的银行账户在借款期间的交易流水进行了查询,发现王某中国银行账户有对应的金额转账是被退回的,转账没有成功。检察机关提供了协助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检察院要求银行协查相关人员银行流水明细及开户资料。广州中院认为由于再审出现新的事实,足以推翻原审处理结果,再审予以纠正。另外,在佛山中院再审的崔某、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抗诉机关提交了包括银行账户交易信息在内的虚假诉讼犯罪刑事案件材料,基于此,再审法院查明刘某用于出借的资金100万元在罗某、何某、刘某、等多人的银行账户之间流动,而上述人员均为杨某的利益关联方,案涉借贷资金源于杨某的利益关联方,并最终流入杨某的利益关联方,崔某并未实际占有和支配案涉资金。案涉借款是由杨某主导并由刘某和冯某等人配合,对杨某所称的崔某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