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资产、数字技术及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国内主要仲裁机构相继推出专项规则以应对这一趋势。上海仲裁委员会(上仲)于2023年11月发布《数据仲裁指引》;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国仲)于2024年1月施行《数据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虽未专门制定数字经济仲裁规则,但成立了数字经济仲裁中心,并于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仲裁规则》针对数字经济争议解决的新特点、新需求,作出了系统性制度安排;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北仲)于2025年12月31日通过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数字经济仲裁规则》。北仲的《数字经济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数字经济仲裁规则》”)覆盖领域广、数字化程度深、保密机制系统化,是现有仲裁规则中极具亮点的专项规则。本文将分三个部分对北仲《数字经济仲裁规则》进行评述:第一部分梳理其五大制度亮点;第二部分围绕规则中核心制度的典型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其在实践中可能的运用情形与潜在问题;第三部分对该规则在实践中可能遭遇的问题及未来发展作综合展望。
01.北仲《数字经济仲裁规则》建立了完善的数字经济纠纷处理的专项规则体系
《数字经济仲裁规则》在适用范围、数字化提交、证据规则、审理方式、数字化鉴定及保密保护等维度均有突出表现,整体上构成了一套体系完整、回应现实的专项规则。具体如下:
第一、《数字经济仲裁规则》适用范围宽广,覆盖数字经济全生态。相较于业内部分规则主要聚焦于“数据资源、资产、交易”等核心环节,或将相关纠纷统筹于通用商事仲裁框架之内的常规做法,《数字经济仲裁规则》作出了更为精细且极具拓展性的指引。《数字经济仲裁规则》将“数字经济纠纷”界定为三大类:数据相关纠纷(生成、持有、处理、使用、安全等)、数字资产相关纠纷(转让、收益、许可、担保等)、数字产业化纠纷(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量子信息、自动驾驶、电信服务、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值得注意的是,《数字经济仲裁规则》同时设置了“排除条款”:仅以数字手段作为交易工具或沟通方式、争议实质不涉及数字经济核心内容的传统商事纠纷,不适用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