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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20 JANUARY 2026

外国法查明的方式及审查要点

Jincheng Tongda & N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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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CHENG TONGDA & NEAL (JT&N) was founded in Beijing in 1992. JT&N has distinguished itself as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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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涉外诉讼案件中,若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或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进行外国法查明是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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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法查明方式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涉外诉讼案件中,若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或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进行外国法查明是必经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由此可见,诉讼案件中外国法的查明有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和当事人自行查明两种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了查明境外法的几种途径:(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3)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4)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5)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6)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7)由该国驻中国使馆提供;(8)其他合理途径。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通过“当事人提供”这一查明方式的途径:“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专家、法律服务机构、行业自律性组织、国际组织、互联网等途径提供相关外国法律的成文法或者判例,亦可同时提供相关的法律著述、法律介绍资料、专家意见书等。”

二、外国法查明方式的司法实践

尽管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法院主动查明或通过外交、司法协助、法律专家等途径查明外国法的情况并不多见,xv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的查明途径有如下两种:(1)当事人提供由域外执业律师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法律意见书;(2)当事人或法院委托外国法查明中心提供法律查明报告。

在本团队代理的案件中,我们采用了委托外国法查明中心提供外国法查明报告的方式查明外国法。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等五家机构共建统一的域外法查明平台,同时发挥最高人民法院聘请的来自14个国家和地区的31位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域外法查明方面的作用,为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查明服务。x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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