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关联案件法院”管辖
说到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管辖法院,基本原则为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实际上,经常被忽略的一个规定,是2018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即本文所称的“关联案件法院”管辖。
二、“关联案件法院”管辖规则此前的应用
自创设以来,适用“关联案件法院”管辖的案件非常少。在2024年之前,仅有2018年和2020年两件,均为海事法院做出。案件的特征是:第一,来源于传统国际贸易领域;第二,仲裁裁决已经由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需要中国法院作为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2018年的中源船务有限公司与康纳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首次适用了“关联案件法院”管辖原则。该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中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公司)申请称:2015年3月6日,中源公司与康纳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纳公司)签订航次期租合同,以“伊莲娜”轮承运一批钢材自中国天津新港运至埃及杜姆亚特港。案外人天津市天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钢国贸公司)是涉案航次运输提单记载的托运人。2015年5月,船舶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因发现货损向康纳公司提起货损索赔。康纳公司向收货人提供担保,并根据租约在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向中源公司提起仲裁。中源公司请求天津海事法院裁定承认仲裁裁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