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法院审理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或见索即付独立保函的民事程序中,当一审法院经过实体审理作出实体判决,判决开证行终止在用证或备用信用证或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时,当其被动被开证申请人作为案件的被告或者作为案件第三人牵涉到诉讼程序中时,其是否向上诉法院享有上诉或申诉的权利。本文拟结合中国法院的过往案例做一个回顾。
1. 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法院审理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或见索即付独立保函的民事程序中,当一审法院经过实体审理作出实体判决,判决开证行终止在用证或备用信用证或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时,当其被动被开证申请人作为案件的被告或者作为案件第三人牵涉到诉讼程序中时,其是否向上诉法院享有上诉或申诉的权利。本文拟结合中国法院的过往案例做一个回顾。
2. 中国民事诉讼法及先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1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在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下,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1)第三人认为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2)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引文如下:
《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