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背景
近年来,中国和新加坡之间的跨境民商事争议解决需求日益增长,其中,跨境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作为两国当事人在这类民商事法院程序中维护合法权益的最终保障,也愈加受到关注。
1997年4月28日,中国和新加坡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该双边条约并未涵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事项。尽管中新两国之间并未缔结针对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双边条约,两国在该方面仍然呈现出积极的态势。2014年,新加坡高等法院在Giant
Light Metal Technology (Kunshan) Co Ltd v Aksa Far East Pte
Ltd案中承认并执行了中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1这是新加坡首次承认与执行中国民商事判决。而在中国方面,2016年南京中院基于互惠原则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
2此为中国首次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民商事判决。
2017年6月8日,在广西南宁举行的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通过《南宁声明》,包括中国与新加坡在内的东盟和南亚国家达成在促进各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等方面的司法合作共识。
3 201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共同签署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备忘录》”),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与外国最高法院签署的第一个关于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指导备忘录。
4该《备忘录》明确声明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构成条约或者法规,不对任何一方法官产生约束作用,同时也不取代现行或者未来的法律、司法判决或法院规则”。
5尽管如此,《备忘录》明确了双方相互承认与执行商事金钱判决的标准和程序,为中新两国互相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