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于2026年6月30日施行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制度被正式取消,代位权诉讼成为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重要制度路径。
然而,代位权诉讼的成立要件极为严格--"双重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影响债权实现"——每一个要件都像一道高墙,横亘在实际施工人面前。实践中,大量案件因"次债权不明确"或"债权人举证不能"而败诉。
本文以笔者代理的(2026)粤06民终6324案为例,从一审败诉、二审改判的全过程,剖析代位权诉讼的实务难点,分享办案律师的破局思路与庭审技巧,以期为同行在《建工解释二》下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案件全景:一个典型的三方博弈

表1:案件三方主体角色
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在A项目施工。2023年5月,因第三人与被告发生争议,原告被迫退场。2024年12月,原告与第三人完成结算,确认第三人尚欠原告劳务工程款293万余元。第三人对被告享有近千万的工程款债权,却从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
原告遂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支付。
一审判决
第三人与被告未完成最终结算,次债权金额不明确
原告未能证明被告未按约付款、第三人已提交结算材料
被告提出工期延误、质量扣款、协助执行等抗辩
次债权存在争议,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
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债权确定不以最终结算为必要条件,案涉工程已交付并竣工验收,第三人对其完成的工程量享有工程款债权
被告主张的工期延期、质量缺陷,不能否定第三人工程债权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