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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27 NOVEMBER 2025

《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对中国海事司法实践的影响与应对

Jincheng Tongda & N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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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具有流动性,船舶在司法出售国所具有的清洁物权效力,是否在其他国家也被认可,过去没有直接的国际公约予以明确,各国的国内法在该问题上也可能很少涉及。为此,联合国第77届大会正式通过了《联合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亦即《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填补了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方面的国际规则空白,解决了船舶司法出售跨境承认问题。作为海事领域第一部以中国内地城市命名的公约,《公约》对于提升船舶司法出售的法律确定性、增强船舶买受人通过司法出售形式购买船舶的信心、保护船舶所有人及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公约》目标契合我国航运利益和司法实践需求的保障价值,我国于2023年9月5日成为了《公约》的首批签约方。目前来看,我国加入《公约》的前景总体向好,考虑到《公约》内容与我国有关船舶司法拍卖和船舶登记的法律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未来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探索域外送达等制度机制上的创新。

一、《公约》的主要内容与创新发展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最初是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结构和逻辑”为范本起草了《公约》草案。虽然其中具体规范的内容措辞几经变化,《公约》的基本构架还是延续了《北京草案》的设计。从主要内容上来看,公约为了赋予船舶司法出售清洁物权的国际效力,对“司法出售的清洁物权效力”、“司法出售后船舶的注销或登记”等一系列问题制定了统一规则。

《公约》第1条与第6条阐明了公约的目标以及意图实现的效果,即在某一缔约国进行的具有授予购买人清洁物权效力的司法出售,在所有其他缔约国具有同等效力。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船舶司法出售导致的清洁物权效力能够实现,《公约》还进一步对缔约国的船舶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规定了有关登记和禁止扣押船舶的要求。根据《公约》第7条,登记国主管机构在申请人出示船舶司法出售证书后,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根据其国内法的规章和程序注销原有抵押权、质押权和已登记对船权,在登记册中注销该船舶,将船舶登记在购买人的名下并更新登记册,以及注销光船租赁登记等。同时,缔约国的司法机构不应因司法出售前存在的权利或利益产生的请求而扣押船舶。《公约》在第10条中规定了“司法出售的清洁物权效力”的唯一例外情形,即需求承认国际效力的司法出售被认定“明显违背”该国的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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