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2年末《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到2025年12月12日《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历时近三年。这一漫长周期折射出《办法》立法的复杂性,如何在压实托管人责任与防止责任泛化之间寻求平衡,如何在强化风险管控与尊重市场规律之间实现协调,始终是制度设计过程中反复权衡的核心命题。
《办法》的出台,并非单纯赋予商业银行更多托管责任或扩展其功能,而是通过明确职责边界、强化底线监管、细化关键业务标准,为托管业务提供清晰的制度框架。在这一框架下,“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成为界定托管人职责边界的核心工具,前者明确托管人“可为”的服务与职责,后者划定托管人“不可为”的边界与底线,二者共同构建起托管业务权责清晰、风险可控的制度基石。
01.为何需要“两张清单”
(一)实践中的立法需求
此前,托管人究竟承担何种责任,市场与司法层面各有各的理解。投资者往往将“银行托管”等同于“银行担保”,认为资金进了托管账户就有了银行信用背书;法院的裁判尺度也不尽相同,有的坚持形式审查标准,认为托管人只需核对指令表面要素,有的则提出更高的审慎监督要求,对明显异常的交易也应保持职业怀疑。
“阜兴系”事件将这一分歧集中显露。2018年,阜兴系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失联,218亿元资金无法兑付,基金业协会与银行业协会就托管银行是否应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各执一词。争议背后,折射出托管职责边界长期模糊的制度短板:风险来临时,托管人究竟该为管理人的违规行为承担多少责任,始终缺乏明确依据。随着资管规模扩张、产品类型日趋复杂,仅靠行业自律规范已难以支撑市场对统一监管尺度的迫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