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Office
Automation的首字母缩写)办公管理系统一般是指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现组织体办公、运行、管理自动化的一种技术手段,目前已经发展成移动办公系统,例如企业微信OA系统。从其来源看,通常是由专业的软件开发商进行开发编程,然后将开发出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产品许可给客户(用人单位)使用。目前,OA系统在企业及其他组织体的管理活动中已经获得广泛应用,成为用人单位在日常劳动人事管理中最为常用、高效的一种管理工具。这种新的劳动管理形式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劳动人事争议中涉及到的OA证据认定问题也大量增加,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直接的法律规范作为认定依据。本文拟在提炼笔者担任法官及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基础上,结合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及判例的研究,对OA证据的司法认定以及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中防控OA系统相关法律风险问题进行探讨。
一、OA系统的特性
从技术角度看,OA办公系统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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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技术性。OA办公系统作为一种计算机应用软件,属于高科技范畴,需要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及技术手段才能实现。
二是脆弱性,其内容容易被更改或破坏,且难以追溯。三是无形性、无痕性,其实际是一堆按编程规则处理成的"1"和"0",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特定设备和技术才能展现。一般书证如果遭到改动,容易肉眼发现或者通过技术鉴定发现。但OA系统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即便被改动也可不留任何痕迹。
从证据法角度看,OA办公系统属于一种"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2"。可见,OA办公系统的技术属性完全符合相关法规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