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乔 合伙人
方旭律师事务所
2020年8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主要内容涉及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的资质条件、选任方式、流程和管理。
《规定》首次明确了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以下简称"独立监控人")的概念,即受犯罪嫌疑企业委托,对企业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规划、监督的律师事务所。具体来说,对于犯罪嫌疑企业,实践中特别是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企业,其可以委托独立监控人对企业的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协助制定合规计划并监督执行,出具阶段性书面报告,作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企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参考。
"独立监控人",或者也可以叫"合规监察员"、"合规监督官"等,在合规不起诉制度中是非常重要且常见的配套措施。由于独立监控人设置的主要作用在于协助犯罪嫌疑企业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合规计划并监督执行,因此对独立监控人有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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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由检察院或者犯罪嫌疑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独立监控人。一方面可以避免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的角色(如有起诉决定权)而产生的正当性、廉政等问题,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轻检察机关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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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性,内部调查、诊断企业合规风险、完善企业经营方式与合规制度等合规程序都需要合规监察员(如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协助,才可以达到预防企业再次违法,激励企业合规经营,推动企业良性循环发展的最终目的。
目前,在我国的实践案例中,已有部分地区检察院开始了合规不起诉以及独立监控人的实践。例如,2020年3月,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针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机关也针对企业经营、合规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该公司据此聘请专家及执业律师组成的法律专业团队帮助制定了一整套合规方案。在该案中,企业聘请的"专家及执业律师组成的法律专业团队"实际上即扮演了独立监控人的角色,其对于企业健全企业合规制度,合法经营,防范再犯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