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春伊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称"本次疫情"/"疫情")短时间内席卷全国。为有效遏制疫情的传播与扩散,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各地企业均采取了控制人员聚集、流动的一系列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长春节假期,工厂延期复工、企业远程办公等。前述措施的采取,势必对部分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而这其中,对具有持续履约特征的融资租赁合同之影响尤为巨大。
无论是直租型融资租赁(下称"直租租赁")还是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下称"售后回租"),均可能因疫情对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造成一定影响,从而影响到出租人的权益。基于此,本文将从出租人的视角出发,就面临疫情防控措施,出租人权益因此遭受的影响问题进行讨论,并在归纳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对策略,从而为融资租赁公司在疫情期间维护其权益提供参考。
一、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性质:"不可抗力"抑或"情势变更"
对于突发疫情所引起的履约障碍及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3年印发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下称"《通知》")中给出了指导性意见,该通知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据前所述,第一,因疫情原因导致原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处理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第二,因防治疫情所采取的行政措施或因疫情本身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应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按照《合同法》第117、118条之规定处理。简单归纳为:根据疫情或采取的防控措施对履约状态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如合同继续履行导致双方权利失衡的,则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则应适用"不可抗力"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