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专家评审,本文获广东省法学会乡村振兴法治研究会2026年学术研讨会征文三等奖。
摘要:深圳经济特区在1992年和2004年先后完成两次统征统转后,成为全国第一个全面实现土地国有化的城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形式继续运营,形成了近1000家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庞大集体经济体量。202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明确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本文以深圳股份合作公司制度为样本,系统分析其面临的主要问题。结合《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及深圳市集体资产监管的最新制度实践,分析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制度发展与改革的路径,探索深圳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可行方案。
关键词:深圳股份合作公司;城镇集体经济;集体资产监管;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服务型监管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202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即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深入整治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突出问题”,并明确要求“鼓励基层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充分激发干事创业活力”。
然而,深圳的农村城市化的情形具有鲜明的特殊性。1992年,深圳对特区内原农村集体土地实施“统征”;2004年,对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实施“统转”。两次城市化行动使深圳在法律层面成为全国第一个全面实现土地国有化的城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随之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截至2021年5月,深圳全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有988家,股民超过30万人1,资产总量相当可观。在制度层面,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界定其适用对象,而深圳已实现全域土地国有化,该法不能直接认定为《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下称“《深圳条例》”)的上位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