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合同当事人采用书面订立合同的,一般约定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时成立。但是有些公司存在不止一个公章,甚至私刻公章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情形亦不少见;亦存在盖章为真,但盖章人无权代理的情形;亦或合同只有签字无盖章......该等情形都影响了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签字或盖章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是否及于公司,公司是否享有权利及承担责任。本文拟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纪要》)第41条的规定为视角,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协助受该情形困扰者定分止争。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
2018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指出,在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盖章之人所为的是职务行为,即其是代表或代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但章有真假之分,人也有有权无权之别,不可简单根据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认定公章显示的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关键要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2.《九民纪要》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