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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09 JANUARY 2026

涉外股权继承纠纷如何确定准据法

Jincheng Tongda & N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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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CHENG TONGDA & NEAL (JT&N) was founded in Beijing in 1992. JT&N has distinguished itself as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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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件涉及公司法与继承法的交叉领域,历来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ChinaCorporate/Commercial Law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件涉及公司法与继承法的交叉领域,历来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问题。尤其在涉外股权继承案件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给裁判机构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在中国富人阶层移民海外现象越来越普遍的现状下,与涉外股权继承纠纷相关的准据法规则,不再是束之高阁的纸面条文,而已成为具有重要现实指导意义的找法规则。

实践中,由于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加之现实案例样本相对较少,一些司法判例在相关问题上存在说理不足、法律关系识别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经常居所地任意认定等情况,有必要就相关问题予以厘清。

一、将股权继承直接识别为继承关系是否准确

涉及继承的准据法规范规定于《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部分。根据被继承人是否立遗嘱,该法第31—33条分别就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的准据法规则进行规定。

关于法定继承,第31条规定: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关于遗嘱的成立,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关于遗嘱的效力,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判决直接将当事人请求继承股权的诉讼标的识别为继承关系。例如,深圳中院﹝2016﹞粤03民终15574号判决即为典型。

该案判决认为:“本案为涉外法定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因被继承人在生病之前长期担任×××公司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经常往来于深港之间,故深圳应视为被继承人的经常居住地,本案应适用大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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