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数据产权在法律性质上的不确定性,长期构成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规范瓶颈。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7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法〔2025〕150号),其中指导性案例264号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系统运用“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的二元权利结构,明确二者分别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权与数据加工使用权且应平行行使,并以“流通优先”替代“归属争夺”,为“数据二十条”确立的“三权分置”改革提供了司法注脚。本文以该案为锚点,先梳理其裁判逻辑与规则供给,进而将数据权益的体系构造从个案规则提升为规范命题,回应“数据是否存在所有权”“来源者与所有者之辨”“与物权及知识产权的比较边界”等基础问题,并提炼主体权利义务矩阵与数据更正机制;在此基础上将裁判规则向建材行业“人工智能+”与汽车行业数据资产化两个最具同构性的产业场景辐射,揭示司法个案对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范式意义,最终提出以“有限透明度义务”与“数据更正权”为核心的规则供给方案。
关键词: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数据更正权
引言
数据已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第五大生产要素。然而,数据之上究竟存在何种“产权”,立法始终语焉不详。《民法典》第127条仅以引致条款作“法律对数据……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留白处理,既未创设“数据权”,也未明确权利主体与权能边界。1规范真空之下,司法机关被迫在数据纠纷的第一线“临场造法”。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方案,但在立法层面仍属政策宣示。2真正使这一框架获得司法生命力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此后发布的专题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