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一件名实不符的技术合同纠纷的立案场景,代理律师与H市L区法院立案庭法官的对话(其中N是代理律师,L是法院立案庭法官):
L法院:你们这是技术合同纠纷,不属于本法院管辖,请到H市中院立案。
N律师:名为技术合同,实为劳务派遣协议,应以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这是最高院的几个案例,请参考。
L法院:既然是劳务派遣协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先去劳动仲裁。
N律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需仲裁前置,这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无须仲裁前置。
L法院:《框架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请你们去仲裁。
N律师:《合作终止协议》中已经变更了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向H市法院起诉。
L法院:约定了H市法院,但是并未约定L区法院。
N律师:被告W公司住所地(企信网报告)和合同签订地都是在L区。
L法院:怎么证明合同签订地是L区。
N律师:K公司暂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合同签订地是L区。即使约定管辖不明,合同签订地也无法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被告W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即L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L法院:材料我们先留下,交由法官审核是否立案,后续法院会联系你们。
技术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纠纷,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3条的规定,特定技术问题,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