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根据财政部公开数据,202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3750.43亿元,是自2016年以来连续突破3万亿元的第九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不仅是采购监管的重中之重,更是确保采购工作公正和高效开展的基石。据此,本文拟结合国家法规政策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判例,就供应商以虚假材料中标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效力、履行及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的招投标合规与公平竞争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提供参考和帮助。
01. 政府采购合同的属性与法律适用的发展
论及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首先必须厘清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法律性质在学术界和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总的来看有三种观点,即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和混合合同说。
1、民事合同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在本质上并无区别,更强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自愿和协商,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亦进一步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现行法规体系总体上将政府采购合同纳入民事合同框架予以规范。
2、行政合同说则认为,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求,政府在采购活动中不仅是普通的购买方,还肩负着公共管理职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也指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