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截至2月3日0时,中国慈善联合会监测到全国用于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慈善捐赠共计172.87亿元(人民币,下同,未包含部分物资捐赠的折算价值)。相比1月30日发布的数据(101.38亿元),仅仅3天时间,慈善捐赠总量就增长了71.49亿元,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封城后的武汉并不孤独,尽管捐赠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民间捐赠的慈善热度始终并没有丝毫消减。
作为捐赠者,在献出爱心的同时还要善用爱心,要从观念上升级对慈善捐赠的传统认知,做到知晓捐赠者权利,监督慈善机制运行,促使慈善组织和受捐赠机构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重构慈善事业各方的信任关系。本文写作的目的就在于解读相关法律依据,让慈善捐赠者知晓自己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做到有的放矢,捐得其所。
一、权利一:捐赠对象及捐赠方式的选择权
慈善捐赠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捐赠者享有对捐赠对象和方式的选择自由应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应有之义,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相关规定,捐赠者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有救助需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按公布实施的先后顺序,先是有《红十字会法》(1993年,2017年修订),后有《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再有《慈善法》(2016年)。根据《红十字会法》的规定,红十字会的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的有关规定,而根据参与《慈善法》起草与制定全过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在2016年的一次采访中所讲,"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基本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关系很明确,依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如果慈善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冲突的,则以慈善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