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最早于1998年12月29日发布并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现行《证券法》于2014年8月31日修订并发布实施,后自2015年启动本次修订到2019年4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经历了股市异常波动、注册制、存托凭证、科创板等一系列重大事件,最终于2019年12月28日公布并将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执法措施,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以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其中涉及《证券法》领域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等。
本次《证券法》修订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并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相关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但由于未对《刑法》条文进行联动修改,《刑法》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罪名中并未包含存托凭证,相关具体犯罪的认定亦存在一定影响,在立法衔接上存在一定问题,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一、扩大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本次《证券法》修订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以及内幕信息的范围在总体上进行了进一步扩大和细化,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影响主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