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数据载体型知识产权是指以数据作为信息载体以体现出来的知识产权。常见的包括两类:一是用数据记载的知识产权,二是以数据本身作为知识产权。由于数据载体型知产不稳定,其面临着更为严重的证据排除问题。根据案件类型化实证分析,数据载体型知产的证据排除主要原因是证明力缺失,时间属性、来源属性、生成属性不确定甚至不唯一。通过对数据载体型知产所涉证据排除规则的现行法考察发现,排除规则不仅凌乱不成体系、规范来源政出多门,而且很多是部门规章的渊源形态,法规位阶低下却又常是孤本依据。田野调查实证发现,数据载体型知产案件在证据采纳或排除上的司法恣意情状严重,例如:证据仅因采集瑕疵即被排除、采集过程严重违规却被采纳、数据载体型知产(真实性存疑的检材)被鉴定意见“洗白”为真实等。由于数据载体型知产证据涉及大量前沿科技,在很多情况下,司法解释也并不总是能及时而精确地回应新问题,证据排除规则须持续更新,及时回应数据载体型知产的每一轮迭代。
关于第一、二部分,可参见文章《数据载体型知识产权的司法杯葛兼论电子数据鉴定质证法(上篇):案件类型化实证分析》。
三、数据载体型知识产权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的现行法考察
(一)收集、提取、封存程序瑕疵和违规对应的排除规则

(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判断标准

(三)完整性的判断标准

(四)鉴定意见的规范准则

(五)其他排除规则
知识载体型知产证据排除规则除了在以上法律规范中有所涉及,对于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的可信时间戳技术也可以成为知识载体型知产证据排除规则的重点参考对象。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发布的《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取证与证据使用操作指引V2.0》和《可信时间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V1.0》[1]分别对电子数据的取证与证据使用和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操作给出了详细规定。如果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操作指引进行取证、固化证据,有可能不被采纳。北京互联网法院也曾发表文章《知识宣传周 首次!技术调查官协助法官审查可信时间戳取证证据效力》[2],列举了某科技公司诉某股份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首次引入技术调查官对原告公司利用时间戳取证过程进行审查,并提出专业技术意见、辅助案件审判。由此可见,可信时间戳对于数据载体型知产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