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公司被中国监管机关禁止出具担保性质的保函。但是保证保险单有效。无论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还是独立保函,判断的关键依据其文本中的措辞,如果是明确约定"独立保函"或"见索即付保函",法院有很高的机会会认定其为独立保函。但是一旦保险公司遭到受益人的索赔时,保险公司总是会主张该保险单不是独立保函,而以保单中规定的拒赔或不赔条款以及未发生保险事故为由逃避其责任的。对受益人来说这个风险是很明确的。
目录
1.
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独立保函下的赔付责任
2.
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单》的性质界定:究竟是独立保函还是保险单?
2.1
云南法院案例: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属于保单
2.2
福建三明法院的相反案例:《投标保证保险单》属于独立保函
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多年期)保函》是否属于独立保函还是保险单
4.
保险公司出具保证类保险单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禁止性文件
5. 总结和风险提示
01.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独立保函下的赔付责任
一个重要的法律上后果是,一旦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保全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时,开立该等诉讼保全独立保函的保险公司在名义上属于"保险单"的文件下应该承担独立担保的责任还是保险人的责任往往会发生争议甚至诉诸法院诉讼的。
[1]在其中一宗纠纷案件中,因为该案中被告在另外房屋买卖几纠纷中,被告在没有核实事实真伪的情况下,直接冻结了原告名下房屋及银行卡。期间原告多次请假配和被告及派出所以及原告被封期间信用卡帐单无法正常还款,因此只给朋友借钱还信用卡。借钱时,原告承诺无论用几天都需支付1个月份的利息,加上开庭所复印的费用,共计1999元。现原告的诉求就是被告把原告在封期间所产生的损失赔付就行,其它的就不在追究了。被告承诺赔付原告所有损失,但不履行承诺,毫无诚信可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因为本案被告在该房屋买卖案件中,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为此本案被告曾向法院提供了某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证该保函中浙商财险周口公司承诺"本公司愿为申请人李某的该申请提供担保,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