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监总局”)发布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银保监会于2020年7月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旧规”)已同步废止。
本次修订作为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优化行政许可工作流程的重要举措,在延续旧规基本制度框架的基础上,结合现行监管架构及行政许可实践需要,进一步明确分级分类办理机制,完善从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到退出的程序管理,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进行了系统性的补充和完善。《规定》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审查流程、数字化办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多项调整,旨在进一步提升金监总局系统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性,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提升市场准入工作质效。笔者就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01.完善实施主体分级分类与合并审查机制
《规定》明确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分类、分级办理机制,并细化派出机构授权实施、权限调整等规则,旨在构建更加层级分明、职责明确的行政许可监管体系。
同时,《规定》正式引入合并审查机制,对于同一行为可能涉及不同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由相关事项办理所涉最高层级机构基于便民、高效原则统筹确定是否实施合并审查。 《规定》进一步明确,实施合并审查时,各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内部协作,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相同的申请材料,以减少重复申报、提升跨事项审批协同效率,并降低申请人的程序性负担。

02.强化申请文件真实性要求及主体责任
《规定》明确了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要求,并压实申请人及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主体的相关责任。
相较于旧规主要规范申请材料提交、补正及审查程序事项,《规定》明确要求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材料、反映真实完整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及相关说明、陈述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