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大额财产往来,在感情破裂后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赠与人主张系“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或附条件赠与,要求全额返还;受赠人则抗辩属于一般赠与,赠与完成后不可撤销。两类主张的边界究竟如何划定?浙江省某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解答。
本文将从法律要件、证据审查、争议焦点等角度,对该案进行专业解析。
一、案情概要
本案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及其近亲属进行了约五百万元各种类型的转账及财物赠与。双方感情破裂后,原告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款项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或附条件赠与,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全部款项。本案难度较大,主要在于恋爱期间女方近亲属深度参与(更符合婚约形式)及涉案金额较大(法院一般倾向于支持大额款项返还,小额款项赠与)。
本所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经深入梳理发现:原告在与被告恋爱期间,曾与前配偶复婚;原告曾自愿出具书面承诺,明确放弃追索全部赠与款项;双方之间存在大量双向经济往来,款项多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等。
在一起同时应诉的与本案具有高度关联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关联法院采取我方观点成功将争议款项性质认定为“赠与”及“补偿款”,也是决定性的证据。
受诉法院最终经审理后认定,案涉款项属于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的一般赠与,结合原告自愿出具书面承诺放弃追索权利等事实,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核心法律争议与裁判逻辑
(一)一般赠与与婚约财产的区分标准
本案的首要争议在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及财物往来,究竟属于一般赠与还是婚约财产?
法律依据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赠与以财产权利转移为生效要件,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而婚约财产(彩礼)则具有附条件赠与的性质,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若婚姻未能缔结,赠与方有权主张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