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逻盛律师事务所的彼得·罗伯茨律师(王室法律顾问)和安智秀律师(信托和资产规划执业者,简称"TEP")在知名法律刊物LEXPERT上撰文Challenging Wills: the rights of disinherited
adults to contest their parents' wills in
Canada,揭示了独立成年子女何时可以对遗嘱提出异议,经LEXPERT许可,以下刊登全文的译文。
"最终的遗愿和遗嘱"这种说法通常用于描述规定在某人死后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的文件。但这个术语可能会产生误导,因为遗嘱可能会受到质疑,尽管遗嘱的名字是这样的,但法院可能会改变立遗嘱人的意图。这里,逻盛律师事务所的
彼得·罗伯茨律师(王室法律顾问)和
安智秀律师(信托和资产规划执业者,简称
"TEP")分析了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最近的一个案例,该案例探讨了立遗嘱人对其子女的道德义务,包括那些不依赖于立遗嘱人或立遗嘱人遗产的成年子女。
大多数人在签署遗嘱时认为遗嘱是财产分配的最终决定。他们常常忽视自己有义务为配偶和子女考虑并提供充分的保障,即使在这些关系可能破裂的情况下。自1994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对Tataryn诉.
Tataryn 遗产案[1]的判决以来,法院已经承认并适用了这一义务,在该判决中,法院承认并适用了丈夫在其为妻子所留的遗嘱中作出"充分......保障"的义务,该术语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当时的遗嘱变更法中被引用。自该开创性的判决以来,加拿大的每个省和地区都颁布了立法,规定已故立遗嘱人的受抚养人有法定权利质疑死者的遗嘱,理由是遗嘱中没有为该受抚养人作出足够的规定。"受抚养人"一词在每个适用的法规中都有不同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