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港遗产继承案件因跨法域的法律制度差异、程序衔接壁垒,始终是兼具专业性与复杂性的业务难点。笔者及团队在近期经办多起涉港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遇到香港永久居民订立的遗嘱以遗嘱信托形式处置内地不动产遗产,并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形。因内地与香港在遗嘱信托确认机制、遗产管理(执行)人概念与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香港遗嘱无法在内地直接适用的现实问题。经过反复司法实践探索,笔者及团队最终以“多次+局部公证”的方式实现了遗产的合法处置,顺利化解当事人的继承难题。
办案过程中,笔者既深刻体会到涉港遗产继承案件中“法律冲突”与“程序壁垒”的双重困境,也促使笔者对内地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涉港跨境遗产继承的程序优化形成了诸多实务思考。本文将结合经办案件的具体经历,融合内地与香港遗产管理相关制度的学习成果,从案件背景、办案难点、突破路径、办案反思等方面展开梳理,总结出“先拆后合、先事实后法律、先程序后实体”的办案原则,以其为同类涉港遗产继承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涉港继承;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跨境公证;涉外法律冲突
01.经办案件基本背景与难点
笔者经办的该起涉港遗产继承案件,被继承人为香港永久居民,生前在香港通过专业律师订立遗嘱,以遗嘱信托的形式将位于广州的多处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等遗产交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三子、四子)负责执行。与此同时,其中一处被继承的不动产在内地涉及相邻权纠纷,由该纠纷延伸出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亟待处理该处不动产的继承手续,以推进诉讼流程。
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继承人依据香港遗嘱向内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拟由香港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主导内地遗产的处置,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时,却遭遇了第一道障碍:香港遗嘱需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翻译并转递至内地申请承认与执行,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表示,该遗嘱的“遗嘱信托”与“遗嘱执行人”条款,因内地现行法律制度缺乏细节内容与香港所表达的法律概念不同,无法进行整体转递与承认。具体而言,内地尚未建立完善统一的遗产信托、遗嘱执行人确认机制,对于以香港表述为遗嘱信托,从而达到委任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形式,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财产的登记、信托管理人的权责等均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内地民法典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与香港的遗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