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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06 JANUARY 2026

涉外法律查明与适用——涉台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

Jincheng Tongda & N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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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民事纠纷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纠纷案件处理,属国际私法调整范畴。国际私法案件的处理首先应对案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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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民事纠纷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纠纷案件处理,属国际私法调整范畴。国际私法案件的处理首先应对案涉纠纷属于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识别,进而适用相应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规范以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文即简要涉台继承纠纷所涉问题的相关法律适用和实体规则进行简要的归纳介绍。

一、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婚姻关系及夫妻财产关系关涉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属于继承的“先决问题”。

  1. 冲突规范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 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 共同国籍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 若被继承人与其生前伴侣并未协议选择夫妻财产关系的适用法律,则应依据二者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若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

在郭宗闵、李恕珍与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一案 liv中,山东高院认为,婚姻关系及夫妻财产关系属于继承的“先决问题”,不受继承准据法的支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未选择适用法律的,应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故而采用大陆地区法律作为解决该案夫妻财产关系争议和继承关系争议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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