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决定,修订后的《监察法》自2025年6月1日生效。同时,国家监委于2025年6月1日同步修订发布并施行《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监察法自201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系统性修订。作为集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于一体的国家监察体系核心规范,《监察法》的修订关系监察体系的建设、监察实践的具体工作,有必要系统深入检视本次《监察法》和《条例》的修订内容和实施展望。

监察效能的强化与边界拓展
此次《监察法》和《条例》修订在"授权"维度聚焦实践中的监督盲区与措施短板,通过制度的细化与创设,实现监察覆盖的延伸与措施体系的多元扩容。
(一)构建监察全覆盖体系
1.原有派驻制度的缺陷问题
原《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派驻监察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监督全覆盖,但随着监察工作深入,原派驻制度的缺漏逐渐显露。
对于实行中央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中央领导为主的单位而言,原派驻制度暴露出明显的监督覆盖不到位问题。以海关、国税、烟草、交通等垂管系统为例,实践中垂管系统内公职人员队伍规模庞大,单位层级繁多,地域分布极广。原法仅允许国家监委向中央一级单位派驻,监督触角难以延伸至下级单位,大量公职人员游离于有效监督之外。
对中管企业、国资委下属委管企业以及部属高校的监察监督面临类似问题。中管企业虽不属于机构编制意义上的垂管单位,但相关企业分支机构众多且地域分散,中央一级派驻机构难以对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下级公司实现有效监督。而在教育部等中央部属的高校中,因高校不属于国家监委的"本级"范畴,无法直接派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