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黄云、合伙人徐秦(下称“笔者”)多地办案,和一些承办法官、检察官以及在体制内的一些同学好友交流“低无罪率”的问题,有些感想,写这篇文章讨论一下。
作为一名律师,提出能不能给办案人员一点“容错率”?这很容易被误解,似乎一提“包容”,就是在为错案开脱;其实本文要讨论的东西恰恰相反。2026年年初,最高院公布的《2025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让“无罪率”再次成为法律圈热议的话题,因为又创了新低(0.028%),近期周光权、韩旭等学者,以及斯伟江等律师也发表的相关的看法,发人深省。
2025年依法宣告294人无罪(自述案件130人)、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1235人;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全年受理刑事一审案件100余万件,判处生效被告人140余万人。指向同一现实:在百万量级的刑事案件背景下,无罪裁判和显性的纠错出口,仍然极其稀缺。
2025年,笔者代理的商美娜敲诈勒索案本该宣告无罪,最后也仅以撤回起诉后不起诉结案,商美娜虽在被羁押872天后被释放,但最终没能等来“无罪认证”。无独有偶,笔者代理的铁岭郝德彪涉黑案,完全不够“黑”的案件,在开完三次庭前会议后,仍无法持续推进,办案机关“进退两难”。上周,笔者代理的深圳某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当事人同样是明显无罪,最后以“实报实销”结案。此外,在朋友圈也看到一些律师分享过类似的情况。足以见得这种现象并非个例。
故而,笔者认为低无罪率或许跟办案人员的“纠错成本”有关。真正值得警惕的,不是办案人员在高工作强度、复杂化的司法环境中出现判断失误,而是现有一些制度把“承认错误、及时纠错”变成了比“继续硬办下去”更危险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