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走私犯罪辩护实务中,以军品为走私对象的案件实属罕见。此类案件不仅公开案例匮乏、裁判规则难寻,更因涉及不对外公开的军队内部管理规定,给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带来诸多特殊挑战。
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涉嫌出口军品,指控金额达一百余万美元。面对“类案真空”的困境,笔者立足证据规则与法律解释,从主观认知、犯罪数额、从犯地位等维度展开精细化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裁判结果,这一结果在同类案件中殊为不易,现将过程整理如下,以期同业人员及企业建立“合规自查才能免责”的意识和制度。
01.案情简介
乙某从军队转业后从事零配件贸易。甲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向乙某采购零配件。侦查机关认定乙某在明知货物为军品且甲公司无军品出口资质的情况下,仍向其供货,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共犯。指控的出口金额逾百万美元,情节严重,法定刑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2.辩护难点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本身并非常见罪名,而其中涉及军品出口的案件更是稀少。笔者检索类案时发现,无论是人民法院案例库还是专业法律数据库,军品走私判例寥寥无几,缺乏可参照的裁判尺度,这是本案面临的第一道壁垒。
第二道壁垒在于规则的封闭性。军品的界定、资质管理、出口审批等核心规则,大量散见于军队内部规范性文件之中,多数并未向社会公开。笔者既难以完整获取规范依据,也难以直接援引作为抗辩理由,只能通过公开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及当事人陈述,反向推导出当时的行业生态与认知边界,极大增加了事实论证与法律适用的难度。
第三道壁垒在于定性的模糊性。从管制层级上看,军品出口实行的是许可管理制度,本质上属于 “限制出口” 货物范畴,“限制性”与“禁止性”的货物在国际贸易本属不同的管制强度,但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又可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定罪处罚。具体到本案,涉案的通用零配件,究竟属于绝对禁止出口的军品,还是仅需审批许可的限制出口军品,并无清晰公开的目录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