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由七个酋长国组成的阿联酋是位于中东地区的联邦制国家,受伊斯兰文化和宗教背景的影响,阿联酋同样将酒类商品列入了管制。但是不同于大部分伊斯兰国家,阿联酋对酒类商品的管制,与其说是“禁止”,不如说是“有限开放、严格管控”。阿联酋的联邦法律仅设定基本框架,而具体的酒类销售、持有和消费规则主要由各酋长国自行制定,因此各酋长国之间的差异非常显著。但无论在哪一酋长国,以下几项规则普遍适用:1)向21岁以下人员出售或提供酒类,在多数酋长国构成刑事犯罪;2)在持牌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饮酒或醉酒属违法行为;3)未经许可的商业销售、制造、运输或分销酒类,面临最低50万迪拉姆的罚款,并可能伴随监禁和场所关闭;4)此外,穆斯林个人依法不得购买或消费酒类1。
基于以上情况,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阿联酋长期以来一直限制境内外主体在尼斯分类第33类商品(啤酒外的酒精饮料)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使得阿联酋与国际申请惯例相悖。这迫使酒精饮料行业的品牌所有者采取变通策略,以确保受影响的商品通过其他形式来寻求商标保护。
但是,2026年9月15日起,阿联酋商标局实践已发生变化,当前已经接受第33类,也就是“除啤酒外的酒精饮料以及用于制造饮料的酒精制剂”商标的注册申请。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变动为阿联酋商标局实践的更新,阿联酋现行的2021年第36号《联邦商标法》仍未作修订2。
二、既往的阿联酋酒类商标保护实践
在阿联酋接受第33类商标注册申请前,相关行业内品牌所有者通常选择在尼斯分类第3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并指定“无酒精饮料”及相关商品来变通地获得保护。中国的青岛啤酒厂就在阿联酋取得了“TSINGTAO”商标的注册,但是核定商品则为“无酒精啤酒(麦芽糖浆);姜汁啤酒;无酒精麦芽啤酒”等,并不包含带酒精的饮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