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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02 FEBRUARY 2017

Property Preservation Orders - New Rules And New Ways (Chinese)

在本期法律更新中,我们将聚焦该《规定》的一些重要内容,包括财产保全的审执分离、财产保全的审核及执行期限、财产保全的担保金额和

ChinaLitigation, Mediation & Arbitration

概述

2016年10月17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简称《规定》) 。该《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日生效。

在本期法律更新中,我们将聚焦该《规定》的一些重要内容,包括财产保全的审执分离、财产保全的审核及执行期限、财产保全的担保金额和形式,以及被保全人财产信息的查询。

背景

《规定》实施前,财产保全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简称《 法律法规》)调整。司法实践中,由于前述《法律法规》对于财产保全实施过程中具体环节的规定不够具体,各级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的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进而导致处理财产保全申请的做法不一。

《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对财产保全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有利于财产保全的简单化、规范化。

《规定》关键内容

《规定》共29条,重点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 财产保全的审理及执行机构的分离

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该条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的审理及执行分工不一的局面。

  • 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限

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接收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或者在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紧急情况下,财产保全的裁定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并应在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该条首次明确了非紧急情况下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及执行时限,将有效提高法院审核及执行财产保全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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