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继本系列前四篇文章对世界银行集团(The
World Bank
Group,简称“世行”)制裁体系的“三驾马车”进行概述及对欺诈行为、腐败行为、共谋行为的研究之后,本文将针对制裁解禁的合规要点与中国案例展开研究分析。前文提及,世行制裁体系存在为信义义务保驾护航的“三驾马车”,分别对应于调查、裁决、合规三个阶段。根据《世界银行制裁体系2022财年年度报告》,与上一财年相比,获得附条件制裁措施的主体数量略增1.5%,而被制裁主体因未能满足解禁条件导致制裁期间延长的数量则从29个上升至36个(增幅约24%),获得制裁解禁的主体则从30个降至22个(降幅约27%)。xiv因此,充分了解世行制裁解禁机制对于参与世行项目的主体而言显得尤为必要。
一、如何减轻制裁
世行的制裁期限一般为2至8年,基准线为期限3年的附条件除名。换言之,在不考虑任何加重或减轻情节时默认采取的制裁措施为期限3年的附条件除名。
根据世行的制裁程序xv,世行裁决机构在确定制裁措施时,通常应考虑如下因素:(a)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b)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的严重程度,(c)被制裁方对世行调查的干预,(d)在可能适用交叉制裁的情形下,被制裁方曾受世行或其他多边开发银行裁决的不当行为历史,(e)减轻情节,包括被制裁方仅扮演次要角色、自愿采取纠正措施、配合调查或案件的解决(含谈判解决),(f)是否违反制裁程序的保密性,(g)在认定无责任的情形下,由总务部决定的不适格期限,(h)被制裁方已执行的临时中止资格期限,及(i)由世行裁决机构合理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制裁指导方针》进一步规定了在基准线前提下,各类情形可获得的减轻制裁幅度,详见下表xvi。据此,为减轻制裁,合规措施更适宜起始于或早于调查、裁决阶段,因为制裁措施一旦确定则无法通过合规措施提前解禁,而调查、裁决阶段的合规措施则有助于从源头上减轻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