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引言
二、转用发明创造性判断的补充考量因素
三、具体案例
四、结语
引言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4节规定了转用发明创造性判断的考量因素
1,包括转用的技术领域的远近、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转用的难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转用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但是在实践中,仅仅按照上述考量因素判断转用发明仍然可能存在困惑。特别是如下这样的情形,即待审专利申请和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用途不同以及因用途不同导致二者技术方案中某些技术特征的差异。
比如案例12,这是一件无效请求案件。涉案专利保护一种婴儿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公开了一种供人乘坐的吊索式座椅。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将证据1的吊索式座椅转用作婴儿床并相应进行结构上的改变是否是显而易见的。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吊索式座椅与涉案专利的婴儿床虽然结构上有差异,但是这种转用是在非常接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的,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该案,如果从专利审查指南给出的若干考量因素判断,会得出怎样的结论呢?
首先,从技术领域的远近程度来看,如果认为证据1的吊索式座椅与涉案专利的婴儿床具有相同的供人休息的功能,则可能得出技术领域颇为相近的结论。如果认为证据1的吊索式座椅与涉案专利的婴儿床因乘坐对象不同导致承重要求不同,则可能得出技术领域存在一定差距的结论。可见,技术领域远近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其次,从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来看,证据1的吊索式座椅并未给出可以用于婴儿床的教导。并且,这也是实践中通常遇到的情形。如果最接近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其应用于转用后用途的教导,通常直接利用三步法即可得出结论,也就无需借助转用发明的章节帮助判断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