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Hetronic International,
Inc.(以下简称“Hetronic美国公司”)诉Hetronic
Germany
Gmbh(以下简称“Hetronic德国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中,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院阐述了《兰哈姆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延伸到美国以外的问题,认为如果满足某些条件,该法案可以具有域外适用性。
本案原告是一家美国公司,生产用于操作重型建筑设备的无线电遥控装置。在2000年代中期,Hetronic美国公司与包括被告Hetronic德国公司在内的几家外国公司签订了许可和分销合同,这些外国公司主要在欧洲分销原告的产品。
这种关系持续了好几年,之后这些分销商得出结论,他们而非Hetronic美国公司拥有Hetronic商标和其它知识产权。与此同时,这些经销商对Hetronic的产品进行了逆向工程,并开始制造和销售他们自己的山寨产品,主要在欧洲销售。山寨产品与Hetronic美国公司的产品相同,并以Hetronic品牌和相同的产品名称销售。Hetronic美国公司终止了双方的分销协议,但分销商继续销售他们的山寨产品,并试图打入美国市场,销售了价值数百万美元的产品。
Hetronic美国公司在俄克拉荷马州西区法院提起诉讼,向被告Hetronic德国公司提出多项索赔,包括根据《兰纳姆法》提出的商标侵权索赔。该案进入审判阶段后,陪审团认为被告蓄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判给Hetronic美国公司超过1.15
亿美元的赔偿金。地方法院还颁布了一项全球禁令,禁止被告在任何国家销售其侵权产品。被告提出上诉,声称虽然《兰哈姆法》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在域外适用,但不能适用于他们的行为,即外国被告向外国客户销售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