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与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之间具有严格的界限。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只保护产品的装饰性(ornamental)特征,而不保护产品的功能性(functional)特征。下面就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功能性特征在专利有效性和侵权判断方面的影响做一简要梳理。
1.
功能性特征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71条,用于制品的任何新的、原创的、以及装饰性的设计,在满足本法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专利权(Whoever
invents any new, original, and ornamental design for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仅限于"装饰性"的特征,而非功能性(functional)或实用性(utilitarian)特征。另外,从法律规定上看,"制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本身属性就具有一定的实用性,或者说功能性(参见Ethicon
Endo-Surgery, Inc. v. Covidien,
Inc.案1),所以必然具有一定的功能性特征。而任何功能性或者实用性特征都具有一定的外观(appearance)。所以,对于一件外观设计专利而言,既可以包括装饰性特征,也可以同时包括功能性特征。存在功能性特征并不能否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得到保护。另外,只要两个产品的外观设计在整体上看起来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则不构成专利侵权,任何人都可以在其产品中使用相关的功能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