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它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一样,都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分支。近年来,伴随着我国集成电路领域的蓬勃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量逐年提高,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案件的数量也有增长趋势。
具备独创性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能够受到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
《条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
从上述法条不难看出,在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各类纠纷案件中,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具备独创性都是较为关键的先决问题。例如,在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的行政纠纷案件中,布图设计是否具备独创性常常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决定性因素。又例如,在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中,特别是在判定是否发生了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行为时,也需要先确认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才能够进行后续的侵权比对等流程。可见,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大部分纠纷案件中的核心焦点之一。
根据上述法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之一是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由此,公认的常规设计究竟是什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布图设计是否具备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