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规定了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药品和食品与人类健康息息相关,企业希望自己的商标向受众传达康健、美味的良好寓意。为了获得消费者认同感高、市场影响力强的商标,在商标创作过程中稍不留神越过边界,就容易导致商标申请被认定构成《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的情形,被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药品和食品有区别于普通商品的特性,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在商标注册和保护方面应当更为审慎注意。针对指定在药品食品上的商标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了更加严格的标准。2021年,涉及《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共计12707件
,其中在第5类、29类、30类、31类、32类、33类这六个与药品食品相关类别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共计3947件,占比31%
。六个类别在四十五个类别中仅占比13%。由此可见,指定在药品和食品上的商标是遭遇欺骗性条款驳回的重灾区。因此,有必要对药品和食品商标的涉欺骗性条款案例进行专门的分析和探讨。
一、没有描述性、何谈欺骗性
如果商标与指定的药品食品毫无关联、没有对药品食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等信息进行指示或者说明,那么商标就不是描述性的标志,更谈不上具有"欺骗性"。
案例1:(2022)京行终1210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第46991208号诉争商标
指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上,国知局和一审法院均认定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但是二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标志"红旗"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公众不会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