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大背景下,创造性评判在专利申请和审查体系中愈发居于举足轻重的位置,对于创造性评判客观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主要聚焦于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从概念剖析入手,结合案例浅析如何避免因技术特征不合理割裂造成创造性评判有失偏颇的情况。
一、合理划分技术特征是创造性"三步法"的内在要求
为使创造性评判标准尽可能客观一致,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采用了三步骤判断模式,即熟知的"三步法"。
"三步法"第一步为"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选取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是否更多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首先就要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再根据确定的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随后第三步判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三步法"步步依存,环环相扣,对要评价的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进行合理划分,是决定"三步法"中每一步能否被客观执行、并最终得出令人信服的创造性评判结论的重要环节,成为提高创造性"三步法"客观性的内在要求和客观基础。
二、"技术特征"与"技术手段"的概念
既然合理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掌握和运用好"三步法"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厘清"技术特征"和"技术手段"两个概念。
首先,对于技术特征,《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均未给出具体定义。在专利授权及确权体系中,仅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