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造性判断中,经常会遇到利用多个对比文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一个或多个另一份对比文件)的组合来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情况。笔者认为,技术领域对创造性判断有重要影响,以下将结合具体案例来说明这一观点。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言,审查指南规定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至少部分由于上述规定,对于创造性判断而言,在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通常优先选择的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具有相同或者至少是相近的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事实上,由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不同,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缺陷也不同,所以不同的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的技术构思通常也会大相径庭。选择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创造性判断常常会导致创造性判断举步维艰。4W106290号无效案件就印证了这一点。
在该无效案件中,涉案专利涉及的是将危险品三乙基铝反应体系中的具有粘滞的特性的原料铝粉放置到反应釜中的放料装置,而请求人使用的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三篇证据分别涉及:(1)专用于冶金领域向竖炉中投放块状物料的装料设备,(2)将物料氟化铝从给料机构转移到铝电解槽的简易加料斗,以及(3)将粉末物料进行简单转移的料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三篇证据与涉案专利的使用的技术领域不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导致他们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技术构思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基于此,合议组并未支持请求人基于这三篇证据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