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现有技术是创造性评判中的一个难点,本文从一个实际案例出发,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动机进行探讨,以期给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创造性判断
现有技术 技术缺陷
改进动机
一、引言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进一步规定了"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时,通常采用"三步法"进行判断,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ii)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
(iii)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在实际的专利审查过程中,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创造性评判中常见的疑难问题,申请人和审查员在这个问题上常常会产生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