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的研发具有周期长、投入高、风险大、技术难度高的显著特点。因此,相较于其他技术领域,医药创新尤其依赖于专利制度的保护与激励。在医药专利实践中,权利要求主要涵盖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两类,其中具有较高价值的方法权利要求通常涉及产品的制备方法和产品的医药用途。
在医药行业的实践中,发现已知物质或者组合物的新的医药用途并不比创造出新的物质作为药品容易。为充分保护发明人对现有技术做出的创造性贡献,并落实专利法鼓励创新的立法宗旨,我国现行审查实践允许将实质上属于“新医药用途”的发明撰写为制药方法类型的权利要求,从而使其成为可专利的客体。此类权利要求通常表述为“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或“在制备治疗某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等,亦常被称为“瑞士型权利要求”。该制度实质上是对物质医药用途发明的特殊保护,旨在通过提供必要的专利保护空间与制度激励,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针对“已知物质”的新医药用途寻求专利保护时,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方面往往面临较大挑战。这主要是因为该物质本身已为公众所知,且常伴有已公开的产品专利。现有技术(尤其是该物质相关的专利文献)中常包含对该物质潜在用途的宽泛推测,亦可能记载其在分子生物学、生化、细胞、体外或动物模型层面的活性数据,或涉及用于治疗类似疾病的报道。这些因素均增加了权利要求的授权难度,对专利代理师的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结合多年实务经验,笔者发现,要成功应对此类申请的审查,关键在于把握其共性挑战并制定核心策略。以下将对此进行系统阐述。
一.新颖性审查:核心挑战与澄清要点
1.
关注对比文件中物质是否仅以代号表示